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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追溯享受问题
发布时间:2025-09-24 08:48:46

    针对近期税务推送的风险疑点应对中,有企业对2022年的暂估费用作纳税调增,需要更正2022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报表,由于该项暂估费用的纳税调增,导致了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从小型微利企业变为非小型微利企业,需补大额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为了避免出现滞纳金,企业采用将2022年当年新增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性加速折旧。

    税企的争议焦点:

    税务机关:认为当年企业放弃了一次性加速折旧,现在更正申报时不允许一次性加速折旧。更正申报≠重新选择,政策不可追溯。

    企业:认为既然是追溯性的更正申报,这个申报的时间点应该视同为2023年5月31日前的申报,仍应允许再选,企业可以享受500万以下固定资产一次性加速折旧的优惠政策。

    固定资产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优惠政策通常不可追溯享受,且其适用范围有明确税法界定。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第一条规定,该政策的适用范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资产类型,仅限企业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二是价值标准,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三是时间范围,2018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期间购进的资产均可适用。这一范围界定从资产属性、金额门槛和时间跨度三方面,为政策适用划定了清晰边界。

    从政策执行细节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进一步细化适用规则:在购进方式上,包括以货币形式购进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货币形式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购进的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扣除时点上,企业应在固定资产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这些规定确保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可准确落地,避免因适用范围模糊引发争议。

    回到本案例,企业 2022 年新增固定资产若符合上述 “设备、器具” 类型且单位价值不超过 500 万元,理论上具备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基础条件。但关键问题在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6 号第四条规定,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企业需在资产投入使用后的纳税申报期内(即 2023 年 5 月 31 日前的 2022 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自行选择是否享受该政策。而本案中企业在当期未选择享受,后续因暂估费用纳税调增需更正 2022 年度申报表时,即便资产本身符合适用范围,也因 “未选择则后续不得变更” 的规定,无法再追溯适用政策。

    从税法体系的整体逻辑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构建了税收征管的基本秩序,滞纳金的征收是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维护税收征管秩序的重要手段。若允许企业在更正申报时突破适用范围的时间限制与选择不可逆原则,随意变更之前的扣除方式以规避滞纳金,不仅会破坏政策适用的确定性,也将使税收征管法中关于滞纳金的规定失去约束效力,导致税收征管秩序紊乱。

    此外,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37 号在延续 500 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政策的同时,明确 “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的前提是 “企业选择享受”,再次印证 “选择不可逆” 与 “范围法定” 的双重原则 —— 即使资产在适用范围内,未在规定时限内选择享受,后续也无法通过更正申报追溯适用。

    综上所述,税务机关驳回企业追溯适用政策的主张,既符合政策适用范围的法定要求,也遵循了 “选择不可逆” 的执行规则,具有充分税法依据;而企业将更正申报时间点视同为当年汇算清缴期、主张突破范围限制追溯享受政策的观点,在现行税法框架下缺乏法律支撑,难以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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