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言
近期,继国务院令第810 号《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发布后,国家税务总局陆续发布了2025年第15、17号公告,从财税从业者的视角来看,这些文件的实施,标志着中国跨境税务监管从“形式合规”向“实质穿透”的全面升级。这些政策不仅重构了行业规则,更折射出国家治理思路的深刻转变。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如何拥抱这些变化,促进合规转型,这既是机遇也是挑战。
跨境电商零售业务模式
跨境电商及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定义:
跨境电商,即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
跨境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跨境电商的业务模式及海关监管方式:
2014年1月,海关总署增设“9610”海关监管方式,全称“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简称“电子商务”,俗称“直邮出口”或“自发货”模式,适用于境内个人或电商企业通过电商交易平台实现交易,并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模式办理通关手续的电子商务零售进出口商品。
“9610”模式下,跨境电商企业或其代理人、物流企业通过“单一窗口”或跨境电商通关服务平台分别将“三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实时传输给海关,海关采用“清单核放,汇总申报”方式通关,为企业出具报关单退税证明,解决企业出口退税难题。通关后,商品以邮递、空运等方式运送出境。
“9610”方式下的业务流程图

“9610”出口税收政策
1、出口退(免)增值税及消费税:
清单核放:即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将“三单信息”(商品信息、物流信息、支付信息)推送到单一窗口,海关对“清单”进行审核并办理货物放行手续;
汇总申报:清单申报后,出口和清关完成,企业每月 15 号前要把上月的出口申报清单进行汇总,形成报关单向海关申报,收汇并向税局申报退税。(税收依据:财税〔2012〕39 号、财税〔2013〕96 号等)。
2、出口免征增值税及消费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如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3、“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依据财税〔2018〕103 号, 自2018年10月起对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4、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所得率为收入总额的4%(依据: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36 号)。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税务存在的问题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和国税17公告的实施。标志着国家对平台经济税收监管进入的新的阶段。政策倒逼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进行税务合规。对买单出口模式必然起到威慑遏制作用。
通过调查化妆品等行业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发现9610模式出口存在如下问题:
通过调取海关相关数据发现,在海关监管上合规申报的数据并不多,很多跨境电商出口采用了一般贸易模式(0110)进行申报。尤其是大量直邮模式出口的业务,不仅未进行海关申报,企业在税务上也普遍存在收入成本不入账,纳税申报不合规的情况具体表现如下:
1.收入成本不入账,逃避税务监管。据中国跨境电商协会2024年调查数据,约68%的中小跨境电商企业因采购渠道分散,近30%的采购来自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申请出口退税。部分企业为逃避税收,将境外销售收入通过个人账户收汇,未纳入企业户账核算。境外层面,欧盟、美国、东南亚等主要市场的税务合规要求差异显著,约 72% 的企业因对当地税法不熟悉,存在 未注册税务身份即开展销售”的情况。
2.资金流管理不规范。跨境电商收款渠道多元(第三方支付、平台收款、个人账户等),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数据统计约 55% 的企业存在 “公转私” 收汇行为,即将境外货款直接转入股东或员工个人账户,未通过企业账户账完成外汇核销。
3.单证管理缺失。部分些企业未建立单证留存制度。由于跨境电商业务链条长,单证涉及采购合同、报关单、提单、海外仓出库单、境外销售订单等,约 60% 的企业存在 “单证不全”或“信息不符”问题:部分企业为节省报关成本,采用 “买单出口” 模式,报关单抬头与实际经营主体不一致;
通过调查发现造成上述问题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1. 采用9610模式报关合规申报流程繁琐,证据链复杂,企业缺少相关人才,增加额外运营成本。
2. 部分中小企业销售商品种类繁杂,没有长期采购渠道,无法取得采购发票,进货成本无法税前扣除,中小企业利润微薄,只能通过少申报或不申报收入等方式进行纳税申报;
3. 9610以“清单核放、汇总申报” 模式办理通关手续,需要业务数据支持,部分中小企业的业务系统支持不了目前的通关手续。
4. 部分中小企业认为“9610”增加成本,更愿意选择“不申报”出口。一是出关易被抽查。通过“9610”出口的小包裹是逐条报关,被抽查到的几率很高,如果录入的信息与实际货物信息不符,会被退回或扣留。二是实际经营数据公开透明。“9610”报关出口后,跨境电商企业的实际经营数据会从海关传送至税务部门,虽然增值税、消费税可以实现退税或免税,但对企业财务会计核算和申报提出了更高要求,增加企业的财务运营成本。
综上,部分中小企业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收入成本不入账,偷逃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或者虽然入账,但是没有采购发票,增值税上要视同内销征税,成本无法税前扣除,面临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罚款的风险,增加企业的税务成本。
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模式下的税务合规建议
(一)建立健全风险防控与合规体系
一是建立内部关务、税务、外汇管理机制,进行单证流、资金流、货物流区分监管,设立风险隔离机制。
二是建立定期自查制度。每季度开展“三流一致性”自查,对比平台订单数据与税务申报数据,重点关注异常大额收入、长期零申报等问题。对税务机关推送的风险预警,须仔细分析产生的原因及收集相关的资料。
三是寻求专业支持。组建复合型财税团队或与税务师专业服务机构合作,处理出口退税等相关复杂问题。
(二)确保出口业务合规
1.确保物流、资金流、发票流均指向境内实际货主,避免“买单出口”等违规操作。代理出口企业需取得《代理出口企业受托出口情况汇总表》,详细列明委托方信息(名称、纳税人识别号、出口金额等)。
2.三单信息匹配。订单信息+支付凭证+物流运单检查,确保通过海关核验,具体要求如下:订单信息完整性:建议有系统支撑订单数据;物流单据真实性:需与真实物流公司合作,避免伪造面单;资金流匹配:境外收款账户需与申报收入一致;数据留存:完整保存订单、支付、物流电子凭证,报关单、采购合同、发票等凭证。
2.税务申报规范
准确填报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区分“自营出口收入”“委托出口收入”,与平台数据一致。
(三)加强资金流与外汇管理
1.公户收款。严禁个人账户收款,通过企业对公账户或第三方支付机构合规收回资金。境外资金需通过ODI备案或合法渠道回流,避免触碰反洗钱红线。
2.外汇合规。关注外汇政策变化,确保跨境资金收付符合规定,避免因外汇违规导致税务风险。
(四)、数据合规与报送
1.平台数据对接。指定专人负责与电商平台对接,确保身份信息(营业执照、店铺资质)、收入数据(订单金额、物流单号)、发票信息等准确同步至税务机关。
2.业务数据中台化。 建立覆盖全渠道的财务核算系统,确保订单、支付、物流数据实时同步。利用ERP系统或其他管理软件实现平台订单数据自动抓取与税务申报数据一键生成,减少人工成本。
3.报送要求。企业要确保数据真实、完整,避免虚增收入或隐匿交易。按季度报送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收入数据等。
(五)充分享受优惠政策
1.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一是针对无法取得进项发票的9610出口模式,建议企业可以在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设立子公司。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跨境电商企业,可享受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二是享受综试区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免税政策。如果符合财税〔2018〕103号中规定的“无票免税”政策的条件,对纳入综合试验区“单一窗口”平台监管的跨境电商零售出口货物,即便无法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也可以享受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2.关注地方其他优惠政策。在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建设初期,为鼓励跨境电商出口企业入驻,一些地方政府会给予一定的运费及租房等补贴,如中央外经贸跨境电商类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电子商务交易平台规模奖励、电子商务龙头企业引进奖励等财政补贴政策,以减轻企业入驻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成本。
结语
在税务强监管背景下,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企业需以合规为底线,加强数据管理、规范出口业务、优化资金流,并借助税务师等专业力量应对复杂政策环境。合规不仅是企业风险防控的需要,更是企业基业常青的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