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RT.01 案例背景
2025 年 4 月,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公布了一起网络主播偷逃税款案件,涉案主播乐传曲(网名 "曲曲大女人")通过多种手段偷逃税款,最终被税务机关追缴税费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 758 万元。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网络主播乐传曲虽因出格言论在公众网络平台上受到全网抵制,但凭借其已笼络的一批粉丝,从事的私域咨询业务,热度和售价居高不下。与其形成鲜明反差的却是其近两年仅申报个人收入60余万元。
税务稽查部门通过税收大数据分析发现,乐传曲纳税申报异常偏低。经过大量调查取证和资金流向分析,税务机关发现了乐传曲精心设计的 "税务筹划" 方案。
PART.02 存在问题一:收入性质认定
2.1 两种收入性质的税法界定
乐传曲案件的核心争议点之一是收入性质的认定 —— 其取得的收入究竟属于 "劳务报酬所得" 还是 "经营所得"。这一认定直接影响应纳税额的计算,是本案的关键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
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装潢、安装、制图、化验、测试、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刻、影视、录音、录像、演出、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介绍服务、经纪服务、代办服务以及其他劳务取得的所得。
经营所得是指: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劳务报酬所得通常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活动取得的所得,而经营所得则更强调个体工商户或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性质,通常涉及一定的经营组织形式和持续的经营活动。
2.2 乐传曲案中的收入性质争议
乐传曲的商业模式主要以 "内容付费" 为主,其课程主要在线上售卖,包括《金贵的关系》等课程,价格从 3580 元到 3980 元不等。此外,她还提供名为 "女神训练营" 的线下私密课,费用为 12800 元,以及高达 199800 元的 "闺蜜联盟" 项目。这些收入从表面上看,似乎符合 "劳务报酬所得" 的定义,因为乐传曲主要是通过提供咨询服务获取收入。
然而,乐传曲通过设立多家个体工商户,将其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她让其亲属或助理担任这些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通过虚构业务往来,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这一操作的目的是利用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降低税负。
2.3 税法对收入性质认定的核心标准
税务机关在认定收入性质时,并非仅依据合同或企业组织形式,而是会穿透表面形式,考察业务实质。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税务机关会重点关注以下因素:业务实质,经营要素,风险承担,资金流。
在乐传曲案中,尽管其通过多家个体工商户进行业务往来,但税务机关通过分析银行资金流水,发现这些资金经过层层周转后最终都流向了乐传曲个人的银行账户,并用于其个人消费。这表明,乐传曲实质上是通过虚构业务往来,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转换为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
PART.03 存在问题二:纳税主体确定
3.1 纳税主体的法律界定
纳税主体的确定是税收征管的基础,直接关系到谁应当承担纳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在网络主播行业,纳税主体的确定往往较为复杂,因为收入来源多样,涉及多个法律主体。通常情况下,网络主播的收入可能涉及以下几种情况:
1.与平台直接签约:收入由平台直接支付,平台作为扣缴义务人。
2.通过经纪公司:收入先支付给经纪公司,再由经纪公司支付给主播,此时经纪公司可能作为扣缴义务人。
3.个人独立经营:主播以个人名义开展业务,直接收取费用,此时主播本人为纳税人。
3.2 乐传曲案中的纳税主体争议
在乐传曲案中,纳税主体的确定是另一个关键争议点。乐传曲通过设立两家在上海公司作为扣缴义务人,这两家公司分别由乐传曲担任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同时,她还控制了多家个体工商户,税务机关发现这些个体工商户在两年多时间里为两家公司开票逾 1000 万元,虚增成本。
税务机关发现,乐传曲两家公司的收入及利用个体户开票给公司转移收入至个体户,这是把纳税主体实质为个人转换成公司和个体户。
从形式上看,收入是通过公司和个体工商户流转的,纳税义务似乎应由这些企业承担;但实质上,这些企业只是 "空壳"企业,收入最终都归属于乐传曲个人。
3.3 税务机关对纳税主体的穿透认定
针对乐传曲案,税务机关采用了穿透式监管方法,深入考察业务实质和资金流向。检查人员通过进一步对两家公司收受的数百份发票信息逐一分析比对,其中几个名字中带有“科技中心”的开票方引起了检查人员的注意。名字相似、注册地相近,并且同为个体工商户,在两年多的时间里竟先后为两家公司开票逾1000万元。检查人员通过分析银行资金流水,整理汇总了异常资金流,刺破这几家空壳公司的伪装,顺藤摸瓜精准锁定资金流向,还原了这笔资金经过层层周转后最终都流向了乐传曲个人的银行账户,并用于其个人消费的事实。这几家公司法人为其亲属或助理,上述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为降低其税负所实施的筹划,以及通过虚构业务套取资金并回流的方式,将其取得的个人劳务所得转换为核定征收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通过个人账户收款隐匿应税收入的违法事实。
在本案中,税务机关认定乐传曲是实际纳税人,应当就其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理由如下:
1.实质控制:乐传曲是两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股东,对公司具有实质控制权。
2.资金流向:所有业务收入最终都流向乐传曲的个人账户,并用于其个人消费。
3.业务性质:所谓的 "企业业务" 实质上是乐传曲个人提供的咨询服务,不具备独立企业经营的实质。
基于以上理由,税务机关认定乐传曲是实际纳税人,应当就其全部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PART.04 风险提示及建议
4.1 网络主播行业的税务风险点
根据税务总局公布的案例,网络主播行业普遍存在以下税务风险点:
收入性质混淆:将个人劳务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混淆,以降低税负。
个人账户收款:通过个人账户直接收取业务收入,隐匿应税收入。
虚构业务往来:通过设立空壳公司或个体工商户,虚构业务往来,转移收入。
滥用核定征收:利用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将高额收入分解,降低税负。
阴阳合同:签订阴阳合同,隐瞒真实收入。
这些风险点不仅存在于网络主播行业,也普遍存在于高收入自由职业者和个体经营者中。
4.2合理选择纳税主体
网络主播可根据业务规模和发展规划,合理选择纳税主体形式:
个人身份:适用于业务规模较小,收入不稳定的主播,按劳务报酬所得纳税。
个体工商户:适用于业务相对稳定,可申请核定征收,税负较低。
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适用于业务规模较大,需要专业团队运营的主播。
有限责任公司:适用于业务规模大,有长期发展规划,希望建立品牌的主播。
在未来,随着数字经济的深入发展,网络主播行业将继续壮大,税收监管也将更加精细化。网络主播们应当引以为戒,树立正确的纳税意识,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开展业务,共同营造公平、透明的税收环境。
编辑 | 叶晴缘
审核 | 樊海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