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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残保金申报中人数与工资总额的口径差异
发布时间:2025-02-11 14:48:21

 

编者按:

 

     随着税务管理系统的不断升级,现在残保金在新的“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申报,数据都有预填,然而,预填功能的数据准确性,特别是与上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的数据衔接问题,成为了企业关注的焦点。本文将从残保金人数和工资总额两个维度对这一问题进行浅析。

 

 

PART.1

残保金人数口径的对比与分析

 

首先,残保金的人数口径的确定,根据《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规定: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不计入接收方的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即: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全年各月在职职工人数总和/12 个月。填报人数口径为“月均人数”,即上年在职职工人数=各月在职职工人数累加/上年开业月数,例如A公司2023年10月新办,10-12月在职人数分别为29、30、31人,则A公司上年在职职工人数=(29+30+31)/3=30人。这里强调的是“月均人数”。

再对比企业所得税人数口径,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规定:从业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之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000000纳税申报基础信息表 “104从业人数”:纳税人填报从业人数按全年季度人数平均值填写。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各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显然,两者在人数口径上存在显著差异。企业所得税的从业人数包括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而残保金的人数则未将其纳入。因此,如果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从业人数数据来填写残保金申报表,可能会导致人数虚增,尤其是在劳务派遣人员较多的企业中。

 

PART.2

工资总额口径的对比与分析

 

接下来,我们分析工资总额的口径差异。

残保金的工资总额是指应发工资,就是扣除个人所得税和个人承担的社保之前的金额,包含工资、奖金、津贴等。这里的关键是“应发”,而非“实发”。与退体返聘人员可以签订1年以上的服务协议,即也要计入残保的基数。

再对比企业所得税工资总额口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这里的“实习生”往往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也不是季节性用工或劳务派遣用工,但也要其计入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支出的税收金额,但却不是残保金的计征基数。

两者在工资总额口径上存在一定差异。残保金申报预填取数来源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105050职工薪酬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中的工资薪金支出税收金额,若期后工资未发放完全的情况下税收金额不等于账载金额,直接从企业所得税年报取数的工资总额用于残保金申报不一定准确。

 

PART.3

结论与建议

 

综上所述,直接从企业所得税年报取数用于残保金申报,虽然在一定条件下(如无特殊人员、工资已全额发放等)可行,但并非总是准确无误,因此,企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为确保残保金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企业应注意以下几点:

1. 区分口径差异:明确残保金与企业所得税在人数和工资总额上的不同口径,避免混淆。

2. 如实填写数据:根据残保金的实际要求,如实填写在职职工人数和工资总额,特别是涉及劳务派遣、退休返聘等特殊人员时。

3. 审核预填数据:对系统预填的数据进行仔细审核,确保其与企业实际情况相符。

4. 咨询专业人士:对于不确定的申报事项,及时咨询税务师或税务机关,确保申报无误。

同时,企业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和员工培训,提高税务申报的准确性和效率,通过以上措施,企业可以更加准确地完成残保金的申报工作,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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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  | 叶晴缘

 审核  | 樊海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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